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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03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2003-12-26 10:40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03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3]24号)文件精神,现将上海市2003年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 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毕业,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 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 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 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获准在本市就业的境外人士可以参照上述条件报考。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一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具备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财务会计》。

  凡申请免试的考生,必须提供资格证书和聘书原件及复印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由本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以上证书复印件和工作年限证明均交报名点留存。

  三、考试成绩有效期限

  参加5个科目的考试人员成绩的有效期限为3年,实行3年滚动管理办法,即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5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考试时间和科目

  2003年10月10日下午2:00-5:00资产评估

        10月11日上午9:00-11:30经济法

                下午2:00-4:30财务会计

        10月12日上午9:00-11:30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下午2:00-4:30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五、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2003年4月4日—10日9:00—16:00

  (二)报名地点:

  上海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学院(桂林路100号51号楼)

  (三)报名点代码:5252

  (四)报名电话:64324860、64323608

  (五)联系人:董欣

  (六)报名办法:

  参加考试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考试报名表、专业工作经历表和报名信息卡,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在考试报名表上加盖公章,按规定的报名日期和地点,携带本人的报名表、专业工作经历表、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上均要原件,复印件无效)及近期一寸报名照片(同版)两张办理报考手续。老考生凭原准考证填写报名表、信息卡即可办理报考手续。

  六、收费

  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目55元,以上费用在报名时一次付清。

  考试报名咨询专线:95001907

  考试成绩咨询专线:95001966

  上海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